2 基本规定
2.0.1 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确定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结构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应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工程的功能和结构性能要求。
2.0.2 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满足工程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对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比下列规定提高。
1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 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4 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0.3 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具有符合工程结构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需求的强度和延伸率。
2.0.4 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及结构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其强度设计值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确定,且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4;
2 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强度标准值分别除以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材料分项系数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要求综合考虑钢筋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表面形状等因素确定;
3 普通钢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1,预应力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2。
2.0.5 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的用途、结构暴露的环境和结构设计工作年限采取保障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能的措施。
2.0.6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取保证钢筋、预应力筋与混凝土材料在各种工况下协同工作性能的设计和施工措施。
2.0.7 结构混凝土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并应采取保证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混凝土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措施。
2.0.8 混凝土结构应从设计、材料、施工、维护各环节采取控制混凝土裂缝的措施。混凝土构件受力裂缝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混凝土构件,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混凝土截面不产生拉应力或控制最大拉应力不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2 允许出现裂缝的混凝土构件,应根据构件类别与环境类别控制受力裂缝宽度,使其不致影响设计工作年限内的结构受力性能、使用性能和耐久性能。
2.0.9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结构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要求,并应满足结构耐久性、防水、防火、配筋构造及混凝土浇筑施工要求。
2.0.10 混凝土结构中的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设置混凝土保护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普通钢筋、有粘结预应力筋与混凝土共同工作性能要求;
2 满足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能及防火性能要求;
3 不应小于普通钢筋的公称直径,且不应小于15mm。
2.0.11 当施工中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预应力筋代换时,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构件承载能力、正常使用、配筋构造及耐久性能要求,并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
2.0.12 进行混凝土结构加固、改造时,应考虑既有混凝土结构、结构构件的实际几何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状况、连接构造、既有缺陷、耐久性退化等影响因素进行结构设计,并应考虑既有结构与新设混凝土结构、既有结构构件与新设混凝土结构构件、既有混凝土与后浇混凝土组合构件的协同工作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