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08-2021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eneralcodeforconcretestructures

GB55008-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6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

      第3.1.7、3.3.2、4.1.3、4.1.4、4.2.2、4.2.3、8.5.1、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条

    2.《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50077-2017

      第3.1.7、5.1.1、5.4.3、6.1.1(1、3、4)、6.1.3、6.1.12、6.8.5、6.8.7条(款)

    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第3.1.3、3.1.4、3.1.5、3.1.6、3.1.7条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第6.1.2条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

    6.《混凝土电视塔结构设计规范》GB50342-2003

      第4.1.4、5.2.2、6.2.1、6.2.2、8.1.2、8.1.3、8.1.4条

    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2018

      第4.2.2、5.3.1条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第4.1.2、5.1.3、5.2.2、6.1.3、6.4.10、7.2.4(2)、7.2.10、7.6.3(1)、7.6.4、8.1.3条(款)

    9.《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第3.0.4、3.0.5、5.2.1、5.4.3、5.4.8、5.5.1、5.6.2、8.0.3、11.2.2条

    10.《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50982-2014

      第3.1.8条

    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第6.1.3、11.1.4条

    1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第3.8.1、3.9.1、3.9.3、3.9.4、4.2.2、4.3.1、4.3.2、4.3.12、4.3.16、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7、8.1.5、8.2.1、9.2.3、9.3.7、10.1.2、10.2.7、10.2.10、10.2.19、10.3.3、10.4.4、10.5.2、10.5.6、11.1.4条

    1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第3.0.6、4.1.3、5.1.7、5.1.8、6.0.1、7.0.4条

    14.《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2010

      第3.2.1条

    15.《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22-2012

      第3.2.1条

    1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第1.0.3、3.1.10条

    1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第6.2.5条

    1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第3.1.7条

    1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

      第3.0.2条

    20.《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2016

      第3.1.1、3.2.1、6.3.7条

    21.《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11

      第3.1.2、3.1.3条

    2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6

      第3.0.5条

    23.《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2014

      第3.1.3、3.1.5条

    24.《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2006

      第3.2.4、3.2.5、7.1.1、7.3.1、7.3.4、7.4.1、8.1.4、8.2.2条

    2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第5.3.13、6.1.2、6.3.1、6.3.4、7.1.2、7.3.1、7.3.3、9.3.1、9.3.5条

    26.《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

      第4.3.15条

    27.《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17

      第4.1.5、6.2.5、6.2.10、7.0.2条

    28.《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

      第3.0.4、4.2.3条

    29.《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

      第3.0.1条

    30.《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2011

      第3.2.3、6.0.7、6.0.8条

    3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2015

      第3.2.2、7.0.6条

    32.《人工碎卵石复合砂应用技术规程》JGJ361-2014

      第8.1.2条

    33.《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366-2015

      第4.1.6、4.2.3条

    3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369-2016

      第4.1.1、4.1.6条

    35.《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83-2016

      第4.1.8条

    36.《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87-2017

      第4.1.3条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