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GB50016-2014(2021年9月征求稿) 建标库

7.4  直升机停机坪

7.4.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条文说明】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及消防救援难度大,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可为消防救援提供条件。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尽量结合城市消防站建设和规划布局。当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确有困难时,可设置能保证直升机安全悬停与救援的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原则上应在建筑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有关直升机停机坪的设计要求参见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小于0.900.80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等照明设施,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本条规定了设置屋顶停机坪时对屋顶的基本要求。航空障碍灯等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的电源要采用消防电源。有关直升机停机坪和屋顶承重等其他技术要求,见行业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08和《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