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GB50016-2014(2021年9月征求稿) 建标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  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应至少沿其高层主体周长的1/3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

    2  其他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宜连续布置;确有困难时,相邻两个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间隔距离不宜大于2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高层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的基本要求。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布置有裙房的高层建筑,要认真考虑合理布置,确保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建筑的高层主体,便于登高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

    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出动的消防车一般为对登高操作场地有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车。本条要求针对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提高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便于从不同方向对建筑进行灭火救援。

    由于建筑场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设计要在本条确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建筑周围地面,使建筑周边具有更多的救援场地,特别是在建筑物的长边方向。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洞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对于高层建筑,窗洞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对于未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单、多层建筑,窗洞口的位置应与消防车道相对应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门口的玻璃应易于从外部开启或,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本条确定的救援口大小是满足一个消防员背负基本救援装备进入建筑的基本尺寸。为方便实际使用,不仅该开口的大小要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大,而且其位置、标志设置也要便于消防员快速识别和利用。必要时,在标志上还应标明具体的破拆位置、破拆方法等说明性文字。

7.2.6  靠外墙或直通屋面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自然排烟窗。

    【条文说明】根据烟气流动规律在楼梯间顶部设置一定面积的可开启外窗可防止烟气的积聚,以保证楼梯间有较好的疏散条件。通过对多起火灾案例的实际研究后发现,在楼梯间的顶部设置排烟窗以及时排出火灾烟气及热量,可以为给灭火救援提供一个较好的条件,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不延误灭火救援战机。

7.2.7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应在建筑的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排烟排热设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或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需要设置排烟排热设施的建筑。建筑火灾时,特别是在建筑内部排烟系统失效、灭火救援行动展开后,建筑内火场的排烟和排热,对于保障救援行动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无外窗的建筑均应具有相应的排烟排热措施,但一些对内部环境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如电子洁净生产车间)的建筑以及规模较小或内部火灾荷载较低或内部分隔较小的场所,可以不考虑。

7.2.8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本条总结了灭火救援实践经验教训,旨在方便消防员进入建筑后能够快速敷设水带,并安全进入火场,有效防止火灾烟气进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供消防水带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前室或楼梯间,可以考虑一条水带穿越的需要,即在从楼梯间或前室进入楼层部位的墙体下部合适位置设置一个直径130mm的圆形孔口;对于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楼梯间,主要依靠消防员敷设水带进入楼层灭火时,一般要考虑至少能穿过2条水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