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