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附建公》共用房
》
《
5?.6.1 住宅附!建的公共用房—(裙房)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有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
【
,
:5.:6.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贮《藏间严禁设于—住宅:附建公?共用房(裙房)内】
《
5.6.3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之?间,的出入口和楼梯均应!分开:设置
《
5.6.】4 附建的地【上物管用房》应与住?宅功能完全隔开其】防火及?疏散的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
【
,5.6?.5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当】为高:层住宅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的《防火挑檐
【
5《.6.6 附【。。建的:商业服务《网,点出入?口,上,方应:有防坠物措施—雨棚凸出《。出入口上方墙面【及阳台、《。挑廊等投影》线不:小于1m《
?
:
5.?6.7 》有振动或噪声产生】的设备用房不应设置!在住宅楼栋外墙【轮廓线?投影:范围内与居》住功能相邻楼层的】正下方、《正上:方及毗邻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