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附建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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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住宅!附建的公共用房【(裙房?)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有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
【5,.6.?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贮藏间!严禁设于住宅—附建公共用房(裙】。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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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之间的出入口【和楼梯均《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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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附建的地上!物,管用房应与住宅功能!完全隔开其》防火及?疏散的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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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当为高层住宅【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的防》火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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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附建的商业服务】网点出入口上—方应有防坠物措施雨!棚凸:出出入口上方—墙面及阳《台、挑廊等投影【。线不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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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有振动—或噪声产生的设【备,用房不应《设,置在住宅楼栋—外墙轮廓线投影【范围内与《居住功能《相邻楼?层,的正下方、正上【方及毗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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