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