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照明
10.3.1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条。选择适合的照度指标是照明设计合理节能的基础。《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照度指标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或者降低一级照度标准值。因此,在照明设计中,应首先根据各房间或场合的使用功能需求来选择适合的照度指标,同时还应根据项目的实际定位进行调整。
10.3.2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选用的照明产品能效应符合国家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不仅能在保证适当照明水平及照明质量时降低能耗,而且还减少了夏季空调冷负荷,从而进一步达到节能的目的。
光源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又称为频闪比,用来评价光输出的波动对人的影响。当电光源光通量波动的频率与运动(旋转)物体的速度(转速)成整倍数关系时,运动(旋转)物体的运动(旋转)状态在人的视觉中就会产生静止、倒转、运动(旋转)速度缓慢,以及上述三种状态周期性重复的错误视觉,轻则导致视觉疲劳、偏头痛和工作效率的降低,重则引发事故。光通量波动的波动深度越大,负效应越大,危害越严重。
10.3.3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在满足房间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应以优先利用天然采光为照明设计的首要原则。天然采光条件一般指临近外窗、采光井、采光天窗等,天然采光设施一般指导光管、反光板、反光镜、集光装置、棱镜窗、导光等装置。照明设计时,根据照明部位的自然环境条件,结合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灯具的布置形式,合理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有条件时,在天然采光的区域配置感光控制设施,当室内光线随着室外天然采光的强弱变化时,感光器根据设定的人工照明照度标准值,可自动点亮或关闭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区域的灯具,或对其进行调光等控制,以保证室内照明的均匀和稳定,并达到节能效果。对于住宅建筑的公共区域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声控、光控、定时控制、感应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
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下,宜采用各种导光装置,如导光管、导光纤维等,将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或采用各种反光装置,如利用安装在窗上的反光板和棱镜等使光折向房间的深处,提高照度,节约电能。
过度阳光进入室内会造成强烈的明暗对比,影响室内人员的视觉舒适度。因此在充分利用天然光资源的同时,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不舒适眩光,如作业区域减少或避免阳光直射、采用室内外遮挡设施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控制不舒适眩光的相关规定。
10.3.4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4条。本条参考《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第10.3.2条的规定,对于照度指标要求较高的房间或场所,并适宜设置局部照明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利于节约能源。例如:开敞式高档办公室,当房间照度要求为500lx时,若采用一般照明300lx和200lx的台灯作为局部照明,由于局部照明可根据个人需求进行灵活开关控制,从而可进一步减少能源的浪费。
对于高照度要求的高大空间区域,则可采用高处一般照明和低处局部照明方式,可更加有效地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10.3.5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5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在满足建筑功能、建设标准、管理要求的条件下,照明控制可采取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大空间的一般照明一般采用集中控制方式,设有局部照明的区域一般采用分散控制方式。公共空间一般采用自动方式或手动与自动结合的方式管理较方便,如住宅建筑的走廊和楼梯间照明控制,可采用声控、时控、光控、感应控制等控制装置实现手动与自动相结合方式;公共建筑的走廊,则一般采用时控的自动管理方式。
本条中照明环境要求高的公共建筑一般指博物馆、美术馆等,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主要指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具有多种照明模式要求的建筑,通常应在展厅、多功能厅、会议室、开敞式办公室等场所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当项目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了灵活地控制和管理照明系统,并更好地结合人工照明与天然采光设施,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以营造良好的室内光环境,并达到节电的目的。采光区域的人工照明控制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有利于单独控制采光区的人工照明,实现照明节能。
10.3.6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4.4.2条规定,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显色指数(Ra)值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制定的,而且当前光源的灯具产品也具备这种条件。此外,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要求,以体现绿色建筑对室内照明质量的重视。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GB/T 20145规定了照明产品不同危险级别的光生物安全指标及相关测试方法,为保障室内人员的健康,人员长期停留场所的照明应选择安全组别为无危险类的产品。
10.3.7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7条。照明灯具的选择对发挥照明光源的最大潜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照明设计中,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综合考虑灯具的光效及性价比等因素,根据不同功能、环境要求的场所选择合适的高效灯具。
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划分可参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表10.3.6。灯具配光应根据室空间比RCR选择宽、中、窄光束,合理选择灯具的配光曲线可使光的利用率提高,从而提高灯具效率,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节能。
10.3.8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8条。提高功率因数能够降低照明线路电流值,从而降低线路能耗和电压损失。不低于0.9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等规定的最低要求。对于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取分散方式进行就地无功功率补偿,其补偿后功率因数也不应低于0.9。
10.3.9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9条。对于室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主要功能房间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在该标准中,提出LPD不超过现行值的要求,同时提出了LPD的目标值。此目标值要求由于绿色照明产品的技术更新已容易实现,故提出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10.3.10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0条。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4-2013第6.3.14条条文说明,灯具的利用系数与房间的室形指数密切相关,不同室形指数的房间,满足LPD要求的难易度也不相同。在实践中发现,当各类房间或场所的面积很小,或灯具安装高度大,而导致利用系数过低时,LPD限值的要求确实不易达到。因此,当室形指数RI低于一定值时,应考虑根据其室形指数对LPD限值进行修正。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审图机构和设计院进行统一和协调,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允许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10.3.11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1条。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6.3.15条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级,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LPD限值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但调整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前提是“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4.1.2条、第4.1.3条的规定”对照度标准值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设计照度值随意地提高或降低。
10.3.12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2条。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6.2.7条的规定,这些场所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时间无人通过或工作,而经常点亮全部或大部分照明灯,因此规定按人体感应调光和发光二极管灯,当无人时,可调至10%~30%左右的照度,有很大的节能效果。
10.3.13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3条。旅馆建筑的每间(套)客房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是为了避免客人离开房间时忘记关灯,以利于节能。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客房层走廊等场所,宜采用夜间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主要因夜间公共空间人员活动较少,降低照度,完全可以满足功能需要,可采用分组(区)关掉一部分灯或采用自动调光等方法解决。客房卫生间宜采用人体感应控制装置,实现人来灯亮、人走灯灭的自动(延时)控制。
10.3.14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灯具的电源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采用LED应急照明灯可降低功率,能够大量地节约供电蓄电池容量。虽然应急照明平时可能关闭并不用电,但蓄电池的供电一直存在,且蓄电池到达寿命就必须更换,更换的蓄电池也是一个污染。本条的目的是降低应急照明功率,相应减少蓄电池容量,进行绿色供电。
10.3.15 本条为新增条文。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疏散和救护顺畅非常重要,走廊、疏散通道等应急疏散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应设置安全指示标志灯。
10.3.16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5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虽一次性投资大,但维护和运行费用很低,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经核算证明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10.3.17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根据照明场所不同,景观照明可分为场地照明、绿化照明、水景照明、景观小品照明、建筑立面照明等。本条提出了景观照明设计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要遵守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相关要求。安全,主要强调景观照明设计的范围,要求其包括场地内所有区域的人员安全的最低照明。适度,从节约能源角度出发,以避免景观照明的过度设计。景观照明设计时,应通过分析不同场地的照明目的进行分类设计,在满足安全、功能和美化的前提下,灯具布置要适度分布,以减少用电量,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如果照明不足,往往会导致人们产生不安全感,特别是在空旷或比较空旷的公共区域。充足的照明可以消除不安全感,对降低犯罪率、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提高夜间行人的安全性有重要作用。夜间行人的不安全感和实际存在的危险与道路等行人设施的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密切相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其照明标准值应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有关要求。景观照明供电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室内分支线路单相回路电流不应超过16A;室外分支线路单相回路电流不应超过25A;
2 室外单相220V线路长度不应超过100m;220/380V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00m。
10.3.18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8条。本条依据《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第7.0.2条,并参考了美国绿色评价标准LEED限制光污染的规定,提出了景观照明光污染的要求。有条件时,景观照明设计可采用计算机模拟设计场地照明模型,使之在满足景观效果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景观照明对住宅、公寓、医院病房、夜空、行人的光污染。
10.3.19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19条。本条规定了选择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灯具附件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0.3.20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20条。本条从节能的角度提出景观照明控制的一些要求,以达到节能的目的。具体要求如下:公共建筑的景观照明按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分组控制,以便于满足节目的特殊气氛要求,又能达到平日节能的要求。
10.3.21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21条。本条主要强调建筑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第6.2.2条大城市规模的要求。
10.3.22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10.3.22条。当有科普教育、展示等需求,或布线比较困难、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景观照明可考虑采用小型太阳能路灯和风光互补路灯等可再生能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