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非传统水源利用
9.3.1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9.3.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是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2018年修正本)的规定提出的要求。除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设置中水设施外,还应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9.3.2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9.3.4条。在中水回用设计时,应确保系统的用水安全,并兼顾系统的经济性。
9.3.3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5年版第9.3.2条。市政再生水水质较好且稳定,制备水成本低,且方便管理,故推荐优先采用。建筑排水中的优质杂排水和杂排水的处理工艺较简单,成本较低,可作为中水的首选水源。在非传统水源的利用中,应作为可利用水量计算。其余品质更低的排水比如冲厕排水等可视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可不计入可利用水量。
9.3.4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9.3.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中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时,可用作建筑杂用水和城市杂用水,如冲厕、道路清扫、消防、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中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时,可用于建筑小区景观环境用水。
9.3.5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9.3.5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为保证非传统水源的使用安全,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是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中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内容。
9.3.6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9.3.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场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所在区域海绵城市规划的年径流控制率,且需进行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构建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
9.3.7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9.3.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室外景观水体设计应与场地雨水径流控制利用相结合,补充地下水资源,涵养生态,改善小环境气候条件,提高雨水资源综合利用率。
9.3.8 本条在本标准2015年版第9.3.8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人工景观水体通常是一个基本封闭的系统,几乎无自净能力。因此,应采取水生动、植物净化、充氧、循环等技术措施,保证水体的清洁及美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