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B37/T5043-2021 建标库

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1.1  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方案应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内容。

9.1.2  建筑内部及其配套设施的生活饮用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建筑内各类供水系统关键控制点均宜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9.1.3  给水、热水系统的设备、构筑物选型、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平均用水量、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9.1.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应制订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宜使用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并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

9.1.5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用水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9.1.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合理可靠的热源制备热水,并按规定配置辅助热源。新建高度100m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按照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

9.1.7  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相关的总平面规划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水排水设计、管线综合设计等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9.1.8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不应对室内外环境产生噪声污染、水环境污染和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