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适老和无障碍
6.8.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及国家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并应形成连续的无障碍系统。
6.8.2 为满足适老适幼的通行要求,应采用以下措施:
1 居住建筑每单元应设置至少1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 建筑公共活动区、供老年人和儿童使用的用房和设施应无尖锐突出物,墙、柱、建筑家具等阳角处应有避免磕碰的保护措施,并合理设置可供安全撑扶的设施;
3 人员经常使用的地下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
4 住宅户内楼地面宜无高差。
6.8.3 交通枢纽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商业中心、公园、博览建筑等公共场所应布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的无障碍厕卫空间、母婴空间和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母婴室,配置相应的母婴设备,并设置可供哺乳的座椅;
2 无障碍卫生间内应设置可供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器具、婴儿打理台、儿童固定座椅等护婴设施。
6.8.4 建筑家具、服务窗(台)、卫生器具、导示标识、安全抓杆扶手和用材等应符合全龄人体工学的使用要求,满足坐姿、触感和视觉的无障碍要求。
6.8.5 人流密集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公园、博览建筑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处,以及轨道交通站台安全闸门前,宜设置老幼病残孕优先候车区。
6.8.6 建筑设计宜为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宜配置基本医学救援设施;
2 宜设置医疗急救绿色通道;
3 宜配置急救呼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