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场地规划设计
5.3.1 应遵循被动式策略、优化布局。
1 场地规划与设计应遵循被动式策略,适应山东气候特征,尊重地域文化和生活方式;
2 场地总体布局合理,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场地周围环境和城市空间肌理相协调,并避免对周边物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3.2 提高场地空间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CB 50180的规定;
2 公共建筑容积率应满足当地规划条件要求,且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旅馆饭店、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1.0;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5。
5.3.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住宅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不应小于5%;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不应小于0.5。
5.3.4 场地周边应有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中的4项及以上:
1)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4)场地出入口到达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5)场地出入口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
6)场地出入口到达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7)场地周边500m范围内具有不少于3种商业服务设施。
2 公共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中的3项及以上:
1)建筑内至少兼容2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
2)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
3)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5%;
4)周边500m范围内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
5)场地不封闭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社会开放。
5.3.5 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应联系便捷。场地人行出入口500m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
5.3.6 场地交通设计须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场地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并评估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区域交通网络的影响;
2 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提供配套的休憩设施;
3 场地内宜采取人车分流措施;
4 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顺畅,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灾等要求;
5 场地内路面应设置防滑措施。
5.3.7 场地内应合理设置停车场所。
1 停车设施的设置和配建标准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DBJ 14-070的规定;
2 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宜设置遮阳避雨措施;
3 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4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住宅建筑地面停车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宜小于10%;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宜小于8%。
5.3.8 场地设计应强调公共开敞空间的便捷性,城市绿地、广场及公共运动场地等开敞空间应步行可达。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 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5.3.9 合理设置健身场地和空间。
1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5%;
2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5m的专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长度不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且不小于100m;
3 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应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3%且不小于60m2;
4 楼梯间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且距离主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5m。
5.3.10 场地绿化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新区建设项目不应低于0.5m2/人,旧区改建项目不应低于0.5m2/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应小于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公共建筑的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2 场地栽植土壤影响植物正常生长时,应进行土壤改良;
3 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本地植物指数宜不低于0.7。场地内80%树种产地与运输范围宜控制在500km内,且不应选用从原生态地区移植过来的大树;
4 绿化设计应满足场地使用功能、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维护的要求;
5 场地绿容率计算值不宜低于3.0。
5.3.11 场地内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并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