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垂直探料装置试运转
8.9.1 驱动装置不带探尺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驱动装置做正、反方向运转各不应少于30min。
2 确认各部应无异常声响及振动。
8.9.2 驱动装置带探尺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驱动装置带探尺试运转前,应通告有关专业单位停止高炉炉壳内一切作业,并应撤离作业人员。
2 探尺“零”点定位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无规定时,“零”点定位允许偏差为±20.0mm。
3 应根据设计文件调整探尺各停止位置的行程极限。
4 在待机位置至探料深度位置之间往返,不应少于3次,确认动作应灵活,应无异常声响和振动,行程极限装置动作应可靠。
5 确认探尺下降到探料极限深度位置时,保留在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