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设备、构件及材料进场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炼铁机械设备及附件、工艺钢结构件、原材料、标准件及半成品件的进场验收。
5.1.2 炼铁机械设备及附件、工艺钢结构件、材料、标准件及半成品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全数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验收记录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进场数量、外观质量,以及用在何处等内容。工艺钢结构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还应有焊接质量记录、预组装记录等。
5.1.3 设备、构件及材料进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设计规定的场地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