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炼钢机械设备试运转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炼钢机械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和无负荷联动试运转。
18.1.2 试运转前应编写试运转方案,并应向参加试运转人员交底。参加试运转人员应明确职责、坚守岗位。
18.1.3 试运转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及附属装置均已施工完毕,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18.1.4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技术文件的规定安装完毕,在试运转中需调试的装置,应在试运中完成调试,其功能必须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规定。
18.1.5 润滑、液压、水、气、汽、电、计控等均应按系统试运转要求达到合格,并应确保机械设备试运转的需要。
18.1.6 试运转需要的材料、工机具、检测仪器等,均应符合试运转要求。
18.1.7 试运转区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和警示牌,并应清扫干净。
18.1.8 设备试运转宜先手动或机械转动设备,并应确认无卡阻后再电动运行,同时应按先点动、后连续,先低速、后中速和高速的原则进行。
18.1.9 机械设备试运前,应按电气试车规程要求空转电机。
18.1.10 轴承温升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规定,设计技术文件未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18.1.11 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运转,应按设计规定的联动程序要求连续操作,运行不应少于3次,应无故障。
18.1.12 每次试运转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和其他动力源,并应进行必要的放气、排水、排污,设备内有余压时应卸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