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    《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  : ,。 ,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