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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 :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 ?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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