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    《。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 ,。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 :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  ?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