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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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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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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 ,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 》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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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 :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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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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