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制冷系统吹扫与排污
6.5.2 对于制冷和载冷系统中压力管道的吹扫与排污,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T 20801.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当两者不一致时,以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T 20801.4为准。
6.5.3 本条所述的制冷设备不包括制冷压缩机(机组)、制冷剂泵等具有运转部件的设备和板式换热器等制冷剂流动空间狭小的设备。
6.5.4 系统排污包括管道和配置排污口的制冷设备,不包括制冷压缩机(机组)、制冷剂泵等具有运转部件的设备和板式换热器等制冷剂流动空间狭小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