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440-2021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施工人员均应经过与其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及考核。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制订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消防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冷库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大量的易燃材料制订相应的施工现场用火工作审批程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有关规定。

3.0.3  冷库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2  设计单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的记录文件;

     3  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  必要的试验资料。

3.0.4  冷库工程施工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换或采用新材料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和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确认。

3.0.5  对改建、扩建食品冷库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

3.0.6  冷库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储存食品的冷库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工程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3.0.7  冷库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质量、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和设备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0.8  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要求施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制冷系统采用的制冷机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自控元件、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涂料及保温隔热材料应具备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计量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

3.0.9  冷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原材料及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满足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应经监理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按相应规定要求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经监理检查认可,并应记录;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检查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0  冷库工程施工及安装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做记录,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应由施工方质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管道、设备等安装及调试宜在建筑装饰前完成;当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3.0.11  冷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冷库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3.0.12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时,除本标准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

3.0.1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1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0.1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0.16  冷库试运转投产前应防止降温过快致使其库房围护结构及地面产生裂缝,试运转应缓慢逐步降温,降温期间不宜紧闭冷库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建冷库试运转降温时,冷间室温在4℃以上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3℃;当室温降至4℃时,应暂停降温,维持4℃温度5d~7d;室温在4℃~-4℃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2℃;室温降至-4℃以下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3℃,直至达到设计温度;

     2  装配式冷库试运转降温时,冷间室温在4℃以上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5℃;当室温降至4℃时,应暂停降温,维持4℃温度不少于3d;室温在4℃以下时,每天降温的幅度为4℃~5℃,直至达到设计温度。

3.0.17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设备和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6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3.0.18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0.19  当冷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3.0.20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不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