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 1 《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