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