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