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4.1 采 暖
14.1.1 本条规定了设置集中采暖的条件。
14.1.2 石油储备库通常远离市政设施,采暖没有可依托的外来热源时,依靠自建锅炉房解决采暖和生活用热。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从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石油储备库自建锅炉房从就地取材和环保角度考虑,建议采用燃油或燃气锅炉。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的规定,是考虑了备用因素。但特殊情况下,如果只设置1台锅炉也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并且在锅炉故障停运无法对外供热时,不会对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或这种影响也能被接受时,可以只设置1台锅炉。
14.1.3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第15.1.1条规定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此处沿用。石油储备库通常办公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较完善,又没有可依托的热源,常常自建锅炉房采暖及提供生活用热。锅炉房供暖要求采用热水做热媒。热水采暖比蒸汽采暖具有许多优势,见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阐述。
14.1.4 这条是针对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物来讲的。石油储备库内有些建筑物设置比较分散,远离集中热源,采暖负荷又小。接入集中供热管网不现实或者不经济时,可以采用电采暖的方式。如果就近有工艺用蒸汽时,也可考虑采用蒸汽做热媒,但需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
14.1.5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14.1.8 本条要求是为了减少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