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通 风
14.2.1 设置有原油设备的房间(如油泵房)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宜为(5~6)次/h;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14.2.2 变配电间宜设排风装置。炎热地区夏季如无空调降温措施,应采取自然或机械通风排除余热。电缆夹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必要时可设置排风装置加强通风效果。
14.2.3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进、排风系统。
14.2.4 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4.2.5 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化验室,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14.2.6 泡沫站如为封闭建筑,则宜设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可采用(5~6)次/h。
14.2.8 消防站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14.2.9 全面或局部排风系统,应直接从有害物质放散地点或室内污染最严重的地带排风,污染气流不得从操作地带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地带通过。
14.2.10 设置有原油设备的房间的事故通风机宜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并应设有手动开启装置。事故排风机的手动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14.2.11 通风口的设置应避免在通风区域内产生空气流动死角。
14.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风机、电机等设备应选用防爆型。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传动。风管、风机及其安装方式均应采取导静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