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7-2011 建标库

13.2      

13.2.1  油罐基础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要求对场地进行各勘察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油罐地基勘探点数量应按表13.2.1-1确定;

    2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基情况和油罐的容积确定。土质地基可按表13.2.1-2确定或勘探到基岩顶面,岩质地基宜勘探到基岩顶面;

    3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宜按表13.2.1-3确定;

     4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对一般地基,应包括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场地的地震效应、不良地质作用、地层成层条件、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的稳定性、岩土的均匀性、岩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地下水、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土的标准冻结深度,以及由于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工程问题等的结论和建议,并附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地质柱状图以及有关测试图表等;

    2)对软土地基,除按一般地基要求外,尚应包括土层组成、土质分类、分布范围、垂直和水平方向的渗透系数和固结系数、固结压力和孔隙比的关系、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固结不排水三轴抗剪强度及有效内摩擦角、内聚力、十字板原位抗剪强度、灵敏度以及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等;

    3)对山区地基,除按一般地基要求外,尚应探明建设场地地基的滑坡、岩溶、土洞、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并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确定地基的不均匀性分布范围,以及对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等;

    4)对特殊性土地基,除按一般地基要求外,尚应按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提供对特殊性土地基的利用、整治和改造的建议。

13.2.2  位于抗震设防区域的储备库应对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453的有关规定确定;

    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应按7度的要求对场地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进行液化判别;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时,应按本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场地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3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采取措施,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4  油罐基础的抗震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和《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473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13.2.3  油罐基础选型,应根据油罐的型式、容积、场地地质条件及地基处理方法、施工技术条件和经济合理性等条件综合确定,可采用护坡式基础、环墙式基础、外环墙式罐基础或桩基基础。

13.2.4  油罐基础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罐基础下地基土为软土地基、不良地质现象的山区地基、特殊土地基、不能满足油罐的承载力和沉降要求以及地震作用下地基土有液化时,应采用复合地基、桩基或其他方法对地基进行处理;

    2  罐基础下不符合作地基要求的耕土层、杂填土、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稳定性差的土层,均不得作为持力层;

    3  罐基础不得采用有膨胀性或湿陷性的填料,如必须采用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油罐基础下有局部软弱土以及暗塘、暗沟等时,均宜清除,并用素土、级配砂石或灰土分层压(夯)实,压(夯)后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能宜力求与同一基础下未经处理者相一致;当清除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5  油罐基础设计可不计入风荷载作用;

    6  非桩基基础设计可不计入地震作用,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3.2.5  地基变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基础应作沉降量计算,地基沉降量可采用分层总和法进行计算;油罐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13.2.5的规定;

    2  除油罐外的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控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的相关规定。

13.2.6  结构的耐久性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13.2.7  结构的防腐蚀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13.2.8  当油罐存储原油泄漏可能污染地下水时,油罐基础部分应采取防渗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