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7-2011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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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1.1  石油储备库生产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并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

10.1.2  石油储备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10.1.3  供电电压等级应结合当地供电条件确定。

10.1.4  10kV以上的变电所应独立设置。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油品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并设警示标志;

    3  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0.6m。

10.1.5  消防设备的配电电缆宜采用耐火电缆。

10.1.6  消防泵房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装置,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10.1.7  变配电所应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生产区内的变配电设备应设在室内。

10.1.8  爆炸危险场所的低压(380V/220V)配电应采用TN-S系统。

10.1.9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划分及防爆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10  石油储备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电缆沟敷设,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10.1.11  供电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0.1.12  库区道路宜采用路灯照明。

10.1.13  石油储备库宜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