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木结构房屋
5.6.1 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布局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属于木结构抗震概念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木结构房屋的抗震能力十分重要,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5.6.2 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地震作用计算的补充规定。地震作用取值是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重要内容,十分重要,本条在本规范第4章通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木结构的特点作出补充规定,是必要的。
5.6.3 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木结构各构件、杆件之间的连接或拉结是保证房屋建筑整体性的关键,也是关系建筑整体地震安全的关键,对此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