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6.2.1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砌体结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块石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 用于燃气工程储气结构的钢材,应保证冷弯检验合格;燃气、热力工程中的结构用钢,不得采用Q235A级钢材。
4 各类构筑物的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其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6.2.2 盛水构筑物的防震缝宽度不得小于30mm。当缝两侧结构在多遇地震最大变形值超过10mm时,应适当加宽,同时应明确止水带相应的技术要求。彼此贴建,且各自独立工作的双墙水池,其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单侧挡水墙多遇地震最大位移的2倍,且不得小于50mm。
6.2.3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单层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得低于表6.2.3的规定。
6.2.4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各类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构件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截面抗震强度验算。
2 承插式连接埋地管道或预制拼装结构应进行抗震变位验算,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plk一一剪切波行进中引起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沿管轴向的位移量标准值;
γEh——水平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40;
[ua]i——管道i种接头方式的单个接头设计允许位移量;
λc——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接头协同工作系数,应取0.64;
n——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的接头总数。
3 7度及7度以上的整体连接埋地管道应进行截面应变量验算,并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式中:SG——重力荷载的作用标准值效应;
SEk——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εak]——不同材质管道的容许应变量标准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3,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Eh——水平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40;
γPRE——埋地管道抗震调整系数,应取0.90;
△tk——温度作用标准值;
Ct——温度作用效应系数;
γt——温度作用分项系数,取1.5;
ψt——温度作用组合系数,取0.65。
4 对污泥消化池、挡墙式结构等,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的抗倾覆、抗滑移等整体稳定性验算。
6.2.5 燃气工程中的储气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及7度以上地区,储气柜的高径比不应超过表6.2.5规定。
2 与储气柜相连的进出口燃气管,应设置弯管补偿器或采取其他柔性连接措施。
6.2.6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管道及其连接的材料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水、气或热力的有压管道,其管材的材质应具有较好的延性。
2 地下直埋热力管道与其外护层、外保温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3 热力管道应采用钢制附件。
6.2.7 采用砖砌体混合结构的矩形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盖板与侧墙应有可靠连接。7度、8度Ⅲ、Ⅳ类场地时,预制装配顶盖不应采用梁板结构(不含钢筋混凝土槽形板结构)。
2 基础应采用整体底板。8度Ⅲ、Ⅳ类场地或9度时,底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6.2.8 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直埋承插式圆形管道和矩形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柔性连接接头或变形缝:
1 穿越铁路及其他重要的交通干线两端。
2 承接式管道的三通、四通、大于45°的弯头等附件与直线管段连接处,且附件支墩按柔性连接的受力条件进行设计。
6.2.9 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穿管的墙体或基础上应设置套管,穿管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应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2 当穿越的管道与墙体或基础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装置。
6.2.10 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输水、输气等埋地管道穿越活动断裂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管道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应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套管周围应填充干砂。
2 管道及套筒应采用钢管。
3 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紧急关断阀门。
6.2.11 燃气厂及储配站的出口处,均应设置紧急关断阀门。
6.2.12 管网上的阀门均应设置阀门井。
6.2.13 架空管道的滑动支架应设置侧向挡板,挡板应与管道支架协同设计,地震作用不应小于管道支座横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