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5.8.1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
2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中,含钢支撑的框架应在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均匀、对称设置,避免不合理设置导致结构平面扭转不规则。
5.8.2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8.2确定。
2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规定。
3 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8.2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5.8.3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钢支撑破坏退出工作后的内力重分布影响。
2 钢支撑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构造要求;混凝土框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相关构造要求。
5.8.4 大跨屋面建筑的结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及其支承结构的选型和布置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不应出现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应能保证地震作用分布合理,不应产生过大的内力或变形集中。
2 屋面结构的形式应同时保证各向地震作用能有效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
3 单向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设置可靠的支撑,保证垂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有效传递。
5.8.5 大跨屋面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模型应计入屋面结构与下部结构的协同作用。
2 非单向传力体系的大跨屋面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计算,并应考虑地震作用三向分量的组合效应。
5.8.6 屋面构件截面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关键杆件和关键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抗震承载力储备,其多遇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进行放大调整,调整系数最小不得小于1.1。
2 预张拉结构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保证拉索不发生松弛而退出工作。
5.8.7 大跨屋面结构的抗震基本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结构中钢杆件的长细比,关键受压杆件不得大于150;关键受拉杆件不得大于200。
2 支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应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
3 支座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与计算假定相符。
4 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屋面在罕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