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钢结构房屋
5.3.1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震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3.1确定。
2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规定。
3 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3.1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5.3.2 框架结构以及框架-中心支撑结构和框架-偏心支撑结构中的无支撑框架,框架梁潜在塑性铰区的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承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平面外失稳破坏。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无支撑框架部分的计算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其抗震构造措施允许降低一级,但不得低于四级。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55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