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抗震验算
4.3.1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S——结构构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按本规范4.3.2条的规定确定;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结构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确定;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应按表4.3.1采用。
4.3.2 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S——结构构件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按表4.3.2-1采用;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其取值不应低于表4.3.2-2的规定;
γD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表4.3.2-1采用;
γ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5;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Dik——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ik——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4.3.2-1采用。
4.3.3 各类结构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等房屋建筑,应进行多遇地震下的弹性变形验算,并不应大于容许变形值。
2 桥梁结构,应验算罕遇地震作用下顺桥向和横桥向桥墩墩顶的位移或桥墩塑性铰区域塑性转动能力,墩顶的位移不应大于桥墩容许位移,塑性铰区域的塑性转角不应大于最大容许转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