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2 :。 ,基本规定 】 《2.:。0.1 《 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 ?2.0.2》  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     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      3 】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部件不应小于】25年;《  【  :  4  》当木结构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易于更换的连接构!造 》 2.0.3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能够满》足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 》    》  3  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     4 【。 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      5 !。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罕遇—地震:、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2.0.4 —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使【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 , ,2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     ! 3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    4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      —5  ?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    》 , 6  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 ?2.0.5》。 , 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