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
2—.0.1 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2,.,0.2 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
《。。
?。 : 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 》3,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部件不应小于2【5年;
! , 《4 : 当木结构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易于更换的连接构!造
《
2.0.3 !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 , :2 能够满足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
!。
3 ! 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
?
,
, , 《4 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
— 《5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罕遇地震、】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
2》.0.4 》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使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
【 2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
》 3》。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
【 ?4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
:
? : :5 :。 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
? ?6, 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
2.》。0.5 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