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基本《规定
《
2【.0.1 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
2.0.2 ! 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
【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
! 3:。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部】件不应小于25年;!
《
:。 ? 4? 当木结》构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易于更换的连接构!造,
2【.0.?。3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 能够满足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
! 3 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
?
: :。 , 4 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
,
—。5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罕遇地震、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
,2.0.4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使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
! 2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
!3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
? , 4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
》 》5 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
! 6 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2.0.《5, , 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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