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基本规定
】
《2.:。0.1 《 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
?2.0.2》 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 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
3 】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部件不应小于】25年;《
【 : 4 》当木结构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易于更换的连接构!造
》
2.0.3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能够满》足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
》
》 3 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 4 【。 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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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罕遇—地震:、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2.0.4 —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使【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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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 , ,2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
! 3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 4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
—5 ?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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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
?2.0.5》。 , 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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