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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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 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2.0.2 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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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
,
? : 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
— : 3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部件不应小于2!5年;
》
,
《 4 当木!。结构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易于【更换的连《接构造
!2,.0.?。3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能!够满足?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
《
】。3, 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
:
4! 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
《 5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罕】。遇地震、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2.0.《。4, ,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使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
2 !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
— ,3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
》 4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
:
5 ! 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
! ,6 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
2.0》。.5 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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