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09-2021 建标库

5  管道和调压设施

5.1  输配管道

5.1.1  按最高工作压力分级是国际通行做法,同时,按最高工作压力分级避免了按设计压力分级对燃气输配系统所带来的更高要求,从而降低了建设和运行成本。

5.1.2  为保证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燃气干管沿主要道路布置,主要燃气管道连成环网。高、中压燃气干管应靠近大型用户,尽量靠近调压站,以缩短支管长度;城镇燃气管道沿道路敷设,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繁华的街道,以减少施工难度和运行、维修的麻烦,并可节省投资;街道敷设燃气管道时,可以单侧布置,也可以双侧布置,双侧布置一般在街道很宽、横穿道路的支管很多、输送燃气量较大、单侧管道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低压燃气干管应在小区内部的道路下敷设,可使管道两侧供气,又可兼作庭院管道,节省投资。

5.1.3  液态燃气管道和高压A及高压A以上的气态燃气管道因其危险性较高,为避免发生事故后对周边区域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影响,应远离人员密集及重要的区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于在上述地区敷设的液态燃气管道和高压A及高压A以上的气态燃气管道,应当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5.1.4  根据国内外燃气管网建设运行经验,钢质管道在腐蚀控制良好的条件下寿命可超过30年;聚乙烯管和铸铁管的使用寿命一般可达40年~50年。为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

5.1.5  输配管道与附件的使用性能是通过其材质在管道工作过程中所应具备的性能反映出来的,包括力学、物理、化学性能,这也是管道选材的最主要依据。使用条件可通过分析管道的工作条件,包括输送介质、运行压力、环境温度和敷设方式等,以及管道的失效形式基础上提出来。

5.1.6、5.1.7  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的燃气管道设施输送的介质为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地上地下各类建(构)筑物相邻相随。在实际运行中,第三方破坏已经成为燃气设施损坏和事故的首要原因,所以必须明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划定原则和最小范围。燃气管道压力和周边环境条件不同,带来的事故后果和影响也不同,保护和控制范围应综合考虑确定。

     本条根据国内一些省市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等地方燃气管理条例或地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要求。最小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其他建设活动,极易引起燃气设施的损坏造成事故,必须严格控制和监管。

     现行的燃气工程技术规范所规定的间距要求是燃气设施施工和运行维护所要求的空间,以周边环境和其他设施作为被保护对象。本条的保护主体是燃气设施。

5.1.8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距离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过近时,极易对燃气管线造成占压,引起管线的破坏。泄漏的燃气也容易进入建(构)筑物聚积,酿成重大事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这一类作业带来的震动、基础沉陷和机械碰撞等极易引起管道的接口松动甚至直接损坏,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这类物质对管道及防腐层有较大的腐蚀作用,且埋地管道腐蚀穿孔不易发现,极易引发着火爆炸事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质放置在同样是危险物燃气附近,对于双方都是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很大。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深根植物生长过程中的巨大力量会引起管道移位、变形、防腐层破坏,对管道破坏作用很大。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除了前五项活动以外的对管道安全运行有较大威胁或危害、影响较大的活动,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通过安全评价等方式来判断。

5.1.9  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活动,有时不可避免。这类活动使用的机具极易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坏,不具备双方认可的保护方案就不具备施工许可的条件。

5.1.10  在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5.1.8条规定的建设活动,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燃气设施,避免安全事故。在控制范围外的作业,也要根据所从事活动的影响范围,评估是否会对燃气设施产生影响,当有影响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5.1.11  最小公称壁厚是考虑满足管道在搬运和挖沟过程中所需的刚度和强度要求,表中规定的最小壁厚是参考钢管标准和有关国内外标准确定的,并且该厚度能满足在输送压力0.8MPa、强度系数不大于0.3时的计算厚度要求。

5.1.12  燃气管道室外明设主要指室外架空安装。聚乙烯和其他高分子材料管道机械强度相对于钢管较低,室外明设采用聚乙烯和其他高分子管材时,管道受碰撞易破损,导致漏气;另据研究,室外大气环境中紫外线会加速高分子材料老化,从而降低管道力学性能和耐压强度。因此,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燃气管道,室外明设时严禁采用聚乙烯和其他高分子管材。在国外,一般也规定聚乙烯和其他高分子管道只作埋地管道使用。

5.1.13  地下燃气管道对周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影响,包括施工安装阶段由于管沟开挖、非开挖施工引起结构基础破坏或失稳的直接安全影响,以及燃气管道施工完成后运行期间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间接安全影响。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下面敷设,是为了避免燃气管道泄漏后,进入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等对其他公共设施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架空构筑物指立交桥、城市架空的轨道交通等。

5.1.14  对埋深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因埋设过浅使管道受到过大的集中轮压作用,造成设计浪费或出现超出管道负荷能力而损坏。按我国燃气管道的技术标准进行验算,条文中所规定的覆土深度,对于一般管径的铸铁管,其强度都是能适应的。目前国内外有关燃气管道埋设深度的规定如表1所示。

5.1.15  燃气管道本体的设计,一般是从承压强度和管体自身的刚度、稳定性来考虑的。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受到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可能性,燃气管道抵御外力冲击的能力比较薄弱,因此必须设置一定的辅助设施进行有效防护。

5.1.16  地下空间资源紧张,特别是一些老旧城区,各类地下建(构)筑物、管道(线)无序建设、争抢管位,加之为了市容环境大力推进各类管道(线)入地导致地下空间资源更加紧张,燃气管道与其他专业管沟、管线的安全间距不足、安全措施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随着燃气管道老化或遭遇第三方破坏,泄漏的燃气窜入其他地下空间或窜入沿线的生活、生产、服务等区域,在其他管道(线)内长时间聚积,达到爆炸极限被引爆,这类次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极为严重。

     事实上,仅是非同沟敷设的情况产生的事故危害已经非常严重,对于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通行隧道内敷设的情况更应避免。

5.1.17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主要干道工程是燃气管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难点,而铁路、公路、河流和主要干道均具有重要的交通运输功能,河道、河堤还具有水利灌溉、防洪蓄水等功能,为保证双方安全,穿越时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5.1.18  燃气管道河底穿越是管道工程建设的难点,对通航河流和不通航河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最小覆土深度要求,是为了保证管道不会裸露于河床上。河道还有疏浚和投锚的情况,疏浚时容易使管道覆土破坏,引起管道水下失稳,投锚时铁锚可能冲击管道,引起破坏,这两种情况均容易引发水下燃气管道破坏泄漏,因此条文作出相应要求。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两岸的标志是为了标示管线位置,通航河道一般还需设置禁止抛锚的警示标识。

5.1.19  燃气管道的切断阀门是重要的工艺操作和安全切断措施,便于在维修、接新管操作以及事故时切断气源,其位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5.1.20  防腐层是埋地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的最基本方法,防腐层的功能是把埋地管道的外表面与环境隔离,以控制腐蚀并减少所需的阴极保护电流,改善电流分布,扩大保护范围。做好埋地钢质燃气管道的防腐,关系到燃气输配管网的寿命及功能完整,以及管网系统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5.1.21  管道防腐层的质量及完整性是保证防腐效果的关键,管道的整体防腐一般均在工厂加工完成,并于出厂时检验合格,为避免在运输、储存及施工各环节发生的破损带到工程里,在施工环节的回填前和回填后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查,全过程控制防腐层的质量及完整性。

5.1.22  管道运行期间的防腐层保持完好和阴极保护不间断,是实现设计工作年限和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定期对防腐层、阴极保护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是保证管道腐蚀控制良好的有效手段。

5.1.23  聚乙烯管道的使用性能很大程度上与所选用的接头结构和连接工艺有关,目前国际上聚乙烯燃气管道的连接普遍采用不可拆卸的焊接接头,以保证聚乙烯管道接头的强度高于管材自身强度。不得采用明火是因为聚乙烯材料是可燃材料,明火会引起聚乙烯材料燃烧和变形,同时,明火加热也不能保证加热温度的均匀性,影响接头连接质量。

5.1.24  管道安装完成后进行的管道清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是工程的重要环节。管道在安装过程中难免有焊渣、泥土、水等杂质进入,会影响气质和下游设备的正常使用,必须清除。强度试验是检验管道的强度,用较大的压力,观察有无破损。严密性试验是检验管系的严密性,查看管子、阀门、接头之类的是否安装到位,有无渗漏、降压现象。

5.1.25  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应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管道带压进行作业,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再进行焊接、切割、拆卸法兰或丝扣等修补,保证施工安全。缺陷处理完成后,重新进行压力试验,直至合格。

5.1.26  燃气管道和设备维修,特别是泄漏抢修时,燃气极有可能窜入周边窨井、地下管线管沟和其他地下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地方,因此燃气管道和设备抢修、维修之前,以及修复后,应在抢维修点周围做全面检查,保证彻底修复,避免遗留隐患。

5.1.27  燃气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管道和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调压设施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5.1.28  为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燃气管道标志要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置。

5.1.29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

5.1.30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明确停用或废弃燃气管道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尽管理义务和责任。对不能立即拆除的停用和废弃燃气管道,应采取保压、惰性气体置换等有效措施密封;未经许可,不得对废弃的燃气管道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