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09-2021 建标库

2.3  运行维护

2.3.1  燃气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是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燃气设施满足各项设计指标要求的关键一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对燃气工程来说,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重视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环保设施也应当一并投入使用。

2.3.2  燃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3.3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燃气设施具有分布广的特点,所以应有对厂站外人员警示的措施;同时也应提醒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减少各类违章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

     燃气设施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时可能会有燃气泄漏,因此划出作业区并对作业区实施严格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在作业区周围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可起到保护作用,对路人、车辆等可起到提示作用,对作业安全也是必须采取的措施。

2.3.4  燃气设施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确保燃气安全供应,是燃气运行单位的重要职责。为了保障人身安全,燃气设施在发生事故时应有切实可行的预警和抢修措施,将事故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内。

2.3.5  燃气设施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为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进入作业现场前要用适当的气体测试仪器测试密闭场地内含氧量(19.5%~23.5%)以及是否存在危险气体,工作期间应对密闭空间进行持续的气体监测;工作时密闭场地内需持续保持空气流通;在密闭场地预备有安全带、救援绳,至少保持有2人在场,并进行安全监护。

     当事故泄漏原因未查清或泄漏隐患未消除时,现场存在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可能,因此应持续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泄漏为止,方能保证安全。

2.3.6  燃气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设施包含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置,进入抢修作业区域的人员应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包括衬衣、裤均应是防静电的。而且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防护用具(包括防护面罩及防静电服、鞋),以免在穿、脱防护用具时产生电火花。燃气设施无论是正常运行维护操作还是应急抢险抢修作业时,均禁止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打火机等火种带入,这是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2.3.7  燃气生产工艺的污水中可能含有一些烃类物质,且挥发性很高,故限制其直接排入下水道,以确保安全。排出站外的污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执行,另外还要根据排放的地点确定符合的标准。例如,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野外直接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直接排入农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