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促进城乡供热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实现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城市、乡镇、农村的供热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热电厂、生物质供热厂、核能供热厂、太阳能供热厂等厂区工程项目;
2 热用户建筑物内供暖、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工程,生产用热工程项目。
1.0.3 供热工程应以实现安全生产、稳定供热、节能高效、保护环境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 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