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9.3.1 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应与道路土建工程同步建设。
9.3.2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根据道路总体设计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应根据道路所处的地形和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措施。临近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路段应结合人行过街设施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9.3.3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向交通参与者提供交通路权、通行规则及路径指示等信息。
9.3.4 交通标志及其支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其版面信息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防护设施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及停车视距要求。
9.3.5 交通标志版面和标线的信息应满足一致性、连续性、逻辑性、协调性及视认性的要求。隧道内的应急、消防、避险等指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
9.3.6 交通标志结构应满足强度、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交通标线材料应具备抗滑、耐磨和环保性能。
9.3.7 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各级道路特大桥、大桥、高架桥、高路堤段、临水临空段、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二次事故的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9.3.8 快速路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端部应设置相应的防撞设施;各级道路隧道内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端部应设置相应的防撞设施。
9.3.9 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行人跌落会发生危险时,应设置人行护栏。
9.3.10 跨越城市轨道交通线、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桥梁人行道外侧应设置防落物设施。
9.3.11 对有被撞击危险的桥梁墩柱,应采取防撞措施。
9.3.12 防撞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道路设施类型、所处部位和环境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相应的防撞等级和技术指标的要求。邻近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应提高设施防撞等级。
9.3.13 交通流交叉及合流处易发生危险或影响交通有序高效通行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及其支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识别,其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
9.3.14 城市中隧道(中、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和城市快速路应建设交通监控系统。
9.3.15 交通监控系统配置应按道路性质和监控系统特性划分等级,具备相应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