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作用《和作用组合
!
2》.4.1 —结构上?的,。作用根?据时间变化》特性应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其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
2】 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 ?。 , 3 偶然—作用:应按结?构设计使用》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
?
2?.4.2 结构】上的作用应根据【下列不同《分类特性《选,择,恰当的作用模型【和加载?方式
】 》1 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 2 固定作!用和非?固定作用;
【
— 3 》 静态作用和动【态作用
》
2.4【.3: 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应采用统一的设!计基准期当结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不是5【0年时应按照可【靠指标一《致,的原则对本规范【规定的可变作用量】值进行调整
!
2.4.4【 :对于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而》本规范未规定—的,各类作用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设计?基准:期和保证率确—定其量值大小
!
2.4—.5 生产工艺】荷载应?根据工艺及相—关专业的要求确【定,
》
2.4.》6 : 结:构作用?应根据结《构设计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组《合
! 1 基本组!合
:。
:
】
2 !。偶然组合《。
《
—
,
—3 地震组—合应符合结构—抗震设计的规定;】。
》
4【。 , 标准组合
】
,
—
,
—5 : ,频遇组合
》
》
— 6 【 准永久组合
【
《
?
《注式中符号的含义】见本规范《。附录A
《
》2.4?.,。7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将所考虑的各—种作用同时加载于】结构之后再通过【。分析计算《确定
—
2?.4.8 当【。。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简化—为单个作用效应的组!合时作用与作用效】应应满足《线性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