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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作用《和作用组合 ! 2》.4.1  —结构上?的,。作用根?据时间变化》特性应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其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      2】  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   ?。 , 3  偶然—作用:应按结?构设计使用》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 ? 2?.4.2  结构】上的作用应根据【下列不同《分类特性《选,择,恰当的作用模型【和加载?方式 】     》1  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   2  固定作!用和非?固定作用; 【   —   3 》 静态作用和动【态作用 》 2.4【.3:  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应采用统一的设!计基准期当结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不是5【0年时应按照可【靠指标一《致,的原则对本规范【规定的可变作用量】值进行调整 ! 2.4.4【  :对于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而》本规范未规定—的,各类作用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设计?基准:期和保证率确—定其量值大小 ! 2.4—.5  生产工艺】荷载应?根据工艺及相—关专业的要求确【定, 》 2.4.》6 : 结:构作用?应根据结《构设计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组《合   !   1  基本组!合 :。 : 】      2  !。偶然组合《。 《 — ,      —3  地震组—合应符合结构—抗震设计的规定;】。 》      4【。 , 标准组合 】 , — ,      —5 : ,频遇组合 》 》 —     6 【 准永久组合 【 《 ? 《注式中符号的含义】见本规范《。附录A 《 》2.4?.,。7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将所考虑的各—种作用同时加载于】结构之后再通过【。分析计算《确定 — 2?.4.8  当【。。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简化—为单个作用效应的组!合时作用与作用效】应应满足《线性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