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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门 窗
》。
5.9!.1 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釆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5.9.2 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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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9.3的规!。定
【
《
5?.9.4 》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通—风口(含《通风槽)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
?
:5.9?.5 ? 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 ? 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
?5.9.《。6,。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
》 2 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
!3 :。 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设防护设】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并应】贴窗设置
】
5.9.7 】 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开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釆取安全防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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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住宅?外窗:应符合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J 15】7的相关要求—优先:采用一体化集成系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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