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建标库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清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a)  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  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  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d)  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  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  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