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3.2  许可原则

3.2.1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条款。条文中的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设计文件及产品技术规格书等。

3.2.2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1号令)中均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其相关核准程序按《“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