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消防给水排水、灭火设施和消防站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条要求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维持系统压力宜采用稳压泵形式,系统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可满足煤化工工厂一般建(构)筑物的消防水压力要求。对于煤化工工程所特有的高大厂房,本标准第9.5节条文有相关要求。
本标准要求“煤化工工厂装置区、储运区、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应设独立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相对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规定大型企业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提高了要求,主要考虑新型煤化工产业技术路线尚未完全成熟,煤气化及备煤等高大厂房消防问题较复杂等,提高要求是必要的。
本标准提出丁、戊类辅助生产设施区(含生产管理区)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不低于0.25MPa,可保证水枪充实水柱不低于13m。
9.1.3 本标准主要针对煤化工产业所特有的保护对象或场所的室内外消防冷却及灭火设施的设计,其余场所火灾危险类别或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质与石油化工行业类似,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可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本标准不再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