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储运设施
7.1 煤储运
7.1.1 化学性质不同的煤种要分别堆放,以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相邻煤堆底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是参照电力行业的经验确定的。
7.1.2 在落煤点设置除尘设施的目的是为了降尘,降尘一是满足环保要求,二是可以预防煤尘爆炸引起火灾。除尘设施建议选用在实际应用中效果较好的超声雾化除尘、负压诱导除尘等。
7.1.3 由于环境保护条件的提高,近年来大型储煤库已有较多应用,封闭式储煤库除要满足露天煤场的相关要求外,还要求设置通风和手动喷水设施。当储存易自燃煤种时,地下廊道内的电气设施应能防爆。
7.1.4 由于环境保护条件的提高,近年来筒仓储煤的方案在煤化工项目建设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国内已有筒仓爆燃的先例,充分说明制订相关安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防爆门是防止筒仓遭到爆炸破坏的最后防线,其防爆总面积应以不低于筒仓实际体积数值的1%为宜。防爆门总有效泄压面积和结构形式的设计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火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规程》DL/T 5023、《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 5121的有关规定。
筒仓下部封闭不好会使大量空气漏入,可能形成烟囱效应,从而加剧煤的自燃,因而应有防止空气漏入的措施,如采用惰性气体覆盖。筒仓内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煤的可燃气体析出和聚积有可能造成爆炸,因而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防止空气与煤粉混合物及可燃气体在筒仓内积聚。
7.1.5 本条对煤储运系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了规定。
1 煤储运系统带式输送机落煤管转运部位,为减少煤撒落和积存,可采取的措施有:增大头部漏斗的包容范围;采用双级高效清扫器;落煤管底部加装料流调节器或导流挡板,增加物料的对中性;与导煤槽连接的落煤管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拱形导料槽增大其内部空间,利于粉尘的沉降;承载托辊间距加密并可采用45°槽角;设置适当的助流设施。
在设计转运点时,尤其对于易自燃煤种,应避免撒料、积料现象。若煤粉沉积在带式输送机尾部,而且长时间得不到清理,就会形成自燃,这是造成煤化工项目多起烧毁输送带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制订重点防范事故措施非常必要。
2 自身摩擦升温的设备是导致煤储运系统发生火灾的隐患。近年来煤储运系统的火灾事故中,不少是由于输送带改向滚筒被拉断,输送带与栈桥钢结构直接摩擦发热而升温,引起堆积煤粉的燃烧,酿成烧毁输送带及栈桥塌落的重大事故。鉴于此,对带式输送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做了规定。
3 根据现有产品情况,考虑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尽量选用防火性能好的材料,避免发生火灾后引起火灾蔓延或延迟燃烧速度。
4 易自燃煤经过一段时间的堆放会产生自燃,从储煤设施取煤的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监测装置,发现明火后应紧急停机并采取措施灭火,以防止着火的煤进入煤储运系统。
6 破碎机前设置除铁装置是为了保护破碎机。齿辊破碎机的齿牙、颚式破碎机的颚板以及反击式破碎机的冲击锤和反击板碰到金属、铁器很容易损坏或被坚硬的铁器卡住。为了保护破碎机部件,应使进入破碎机的物料不含金属、铁器。同时可防止铁器与破碎机齿辊碰撞产生火花而引起煤尘爆炸。
7.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煤储运系统中各储运设备之间的程序联锁,除了相关设备按设定程序正常启停联锁外,还包括事故停机联锁,当发生无法避免的火灾等事故时,应采取事故停机联锁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7.1.9 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选用防爆型的要求,是根据电力行业运煤系统的实践经验制定的,电力行业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方式已很普遍。需要注意的是,从电除尘的机理分析,并非所有场所都适合采用电除尘方式,对于煤粉制备系统场所,不适合采用电除尘器,对于煤化工工厂煤储运系统,应当根据煤尘的性质来确定是否能采用电除尘方式,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的有关要求确定。当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时,控制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小于46%,与电力行业相关标准一致,是根据西北电力设计院在龙口电厂所作“高压静电除尘工业性爆炸试验”(褐煤)及在辽宁发电厂所作“高压静电除尘破坏性爆炸试验”报告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