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建筑高度、层数和面积
5.2.1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受工艺及设备布置等条件要求,其层数较多、高度高,这类厂房在工艺及工艺设备上都采取了本质安全措施,并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事故发生,因此,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条件下,本条规定其层数和高度可不受限制。
5.2.2 国内目前已有规模的煤粉制备、煤气化、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在1000m2~2500m2,且无人值守。例如:布置1台气化炉的粉煤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1000m2~1500m2;布置2台气化炉的粉煤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2000m2~2500m2;布置4台气化炉的粉煤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3000m2~3800m2。布置4台气化炉(三开一备)的水煤浆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2500m2;布置5台气化炉(四开一备)的水煤浆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3000m2;布置6台气化炉(五开一备)的水煤浆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3500m2。
本条根据现有的煤化工工程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煤化工工程今后的发展趋势,对煤粉制备、煤气化等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做了适当的放宽,但对每层建筑面积进行了严格控制。
水煤浆气化水煤浆制备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为保证工艺需要和满足消防灭火等要求,本条对厂房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做了规定。本条中高层部分指原料煤缓冲储斗(碎煤仓)区,单(多)层部分指磨煤机区,国内工程的设计,在这两个区之间大都采用了防火墙进行分隔。若水煤浆制备厂房的高层部分与单(多)层部分之间没有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厂房内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按不大于4000m2确定。
煤气化等厂房上、下层之间楼板上的开口较多,设备、管道连通也较多,有些部位因工艺需要难以进行防火封堵,对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楼层之间的吊装孔等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备、管道开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尽量采取防火封堵措施。敞开式、半敞开式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一般按层计算,不考虑有无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影响。
5.2.4 当厂房内存在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环境时,工艺及设备布置一般要求楼层设置钢格栅板作为操作和检修平台,此时,上、下楼层钢格栅板面积可不考虑叠加计算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内,但疏散楼梯按自然楼层设计。
5.2.5 随着国内煤化工工厂生产能力的增强,现行国家标准对室内的储煤库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控制满足不了大型化生产的需求,本条通过调研及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其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做了规定,圆形煤库可不再分隔防火分区。
卸煤装置地面上卸煤的格栅板面积可不考虑叠加计算在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