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对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进行了划分。
液化烃是以液态形式储存的,因此把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进行分类,因液化烃饱和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其他甲类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比闪点<28℃的其他甲类可燃液体高。本条将液化烃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按照蒸气压和闪点,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基础上做了适当细化,便于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在本标准条文中提出不同的措施要求。饱和蒸气压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 雷德法》GB/T 8017确定的测试温度为37.8℃,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一致,与美国防火协会标准NFPA 30《易燃与可燃液体规程》基本协调。
液体的挥发性随着温度升高而增强,火灾危险性也随之增加,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在一些国内外标准中都有明确规定,本条表注1~3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一致。
煤化工工厂中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
表1中,对于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C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一致。
油煤浆是煤化工比较特殊的物质,有液体流淌的特点,根据相关课题的研究测试结果,煤直接液化项目中的油煤浆组成中包括煤粉、中温溶剂油和高温溶剂油,中温溶剂馏程范围主要在220℃~410℃,其闪点范围为50℃~90℃,高温溶剂馏程范围主要在290℃~480℃,其闪点为90℃~150℃。混合后的油煤浆操作温度正常在167℃~200℃,高于其轻质溶剂油的闪点,因此,按低闪点溶剂油(乙类)及“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划分为甲B类液体”确定了油煤浆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B类。水分含量较高的水煤浆比丙类物质的火灾危险性低,可按丁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2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和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煤化工工厂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2。
煤化工生产过程中典型的固体物质有煤、硫黄和油煤渣。煤和硫黄具有火灾危险性,一定条件下的煤和硫黄还具有爆炸危险性。在常温常压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煤或硫黄(硫黄颗粒度小于2mm)粉尘,属于乙类固体物质,油煤渣以及不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煤和硫黄,属于丙类固体物质。煤的种类繁多,其可燃和爆炸危险性的影响因素很多,国内相关文献资料给出了部分产地煤的可燃和爆炸危险性的测试参数,设计时可作为参考。
3.0.3、3.0.4 对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做了原则规定。条文的制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1)根据条文中物质、设备和建筑物(指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判定原则,结合已建和在建煤化工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表3列举了煤化工工程中主要生产装置及其主要生产部位、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表3中:有限释放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分析化验楼(室),当未采取防止爆炸物质积聚及电气防爆等有效措施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按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确定;当变电站屋内配电装置设备的充油量≤60kg/台时,火灾危险性类别按丁类确定;轻柴油发电机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按乙类确定;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按丁类确定。
(2)对于表3中未明确的生产装置、设施以及出现的新的生产装置和设施,在项目设计时要按照本标准第3章的基本原则,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类别。
(3)在建筑物设计过程中,为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火灾蔓延和便于逃生,有时对防火分区内较高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生产场所也采用防火墙和单独的对外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如果该场所内较高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物质或设备占该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不按照该场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