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验收
6.0.2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时所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和证明文件,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是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
6.0.3 系统功能验收是检查系统能否实现设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施工质量验收则是能长期可靠地实现设计功能的保证,两者是系统验收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
6.0.4 本条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按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全面考核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6.0.5 系统能否在发生火灾时实现设计所要求的灭火功能,其可靠启动是关键。本条规定了系统启动功能验收的内容、检查数量、检查方法和要求。
6.0.6、6.0.7 这两条规定了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的试验方法及要求。
6.0.8 本条规定了在验收中发现系统施工质量存在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质量隐患在施工过程当中就应当被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缺陷不太严重的项目,经返工重做后,或有较严重缺陷的项目,经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后,应当允许重新验收,如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可判为合格。
6.0.9 系统功能是系统实现设计灭火能力的前提,本条规定了系统功能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
6.0.10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即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均应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