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B划分。
5.1.2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5.1.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应经审查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施工;
2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3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 系统主要设备、组件、管材管件、线缆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
5.1.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工程应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5.1.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
5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7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0.1的要求填写。
5.1.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