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电气
4.7.1 供电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4.7.2 供电的保护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但可采用具有漏电报警功能的保护装置。
4.7.3 系统的布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4.7.4 系统的供电电缆和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系统的报警信号线缆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4.7.5 供电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7.6 视频信号传输应采用视频同轴电缆或者光缆传输。当采用视频同轴电缆传输时,电缆中间不宜有接头。
4.7.7 探测和控制信号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缆传输。
4.7.8 系统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 25295的有关规定。
4.7.9 系统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4.7.10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用、管道防静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