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具备灭火、冷却双功效,可有效防止灭火后因保护场所内高温物体引起可燃液体复燃,且系统造价又不会明显增加。目前,泡沫-水喷淋系统已成为液体火灾场所的重要灭火系统之一。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工作次序通常是先喷泡沫灭火,然后喷水冷却。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方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可分为雨淋系统和闭式系统两大类。其中闭式系统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预作用系统、干式系统、湿式系统三种形式。
本条对泡沫-水喷淋系统适用场所的规定是根据国内试验研究、工程应用及国外相关标准制订的。尽管国内外有在室外场所安装泡沫-水喷淋系统的工程实例,但根据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试验,在多风的气候条件下,其灭火功效存在着某些不确定因素。所以,本标准暂推荐其用于室内场所。
本条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保护场所内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他固体不燃物。通过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试验,对于水溶性液体厚度超过25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6.1.2 泡沫喷雾系统在变电站油浸变压器上应用,是20世纪90年代源于我国,并已少量出口到欧洲。为保证本标准规定的设计参数科学、安全、可靠,2007年4月至9月,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成功开展了大型油浸变压器泡沫喷雾系统试验研究,取得了系统设计所需的成果。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主要指燃油锅炉房、油泵房、小型车库、可燃液体阀门控制室等小型场所。
6.1.3 本条参照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泡沫-水喷淋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NFPA 16等相关标准,同时兼顾了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对持续喷水时间的规定。
6.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启动的自动灭火系统。为了保证在报警系统故障条件下能启动灭火系统,其消防泵、相关控制阀等应同时具备手动启动功能,并且报警控制阀等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开启功能。为尽可能避免因体力等原因而不能操作,对机械手动启动力进行了限制。
在系统启动后,为尽快向保护场所供给泡沫实施灭火,尽可能少向保护场所喷水,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快速响应是必须的。响应方式可能随选用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不同而不同,可为随供水主控阀动作而动作的从动型,也可为与供水主控阀同时动作的主动型。
6.1.5 本条对水成膜泡沫液管道的规定旨在使泡沫液及时与水按比例混合,缩短系统响应时间;同时保证泡沫液在管道内不漏失、不变质、不堵塞。
6.1.6 本条规定是为方便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调试和检测。关于流量,泡沫-水雨淋系统按一个雨淋阀控制的全部喷头同时工作确定;闭式系统的最大流量按作用面积内的喷头全部开启确定,最小流量按8L/s确定。
6.1.7 本条规定的目的,一是防止火灾蔓延,二是保护环境的需要。
6.1.8 由于某些场所适宜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在工程中亦存在许多实例,为保证其可靠性制定了本条。对于独立控制系统,传动管的长度是指系统传动管的总长,对于集中控制系统,则是指一个独立防护区域的传动管的总长。规定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是为了使系统能够快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