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21 建标库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C.0.1  测量设备:

    1  台秤1台(或电子秤):量程50kg,精度20g。

    2  泡沫产生装置:

     1)PQ4或PQ8型泡沫枪1支。

     2)中倍数泡沫枪(手提式中倍数泡沫产生器)1支。

    3  量桶1个:容积大于或等于20L(dm3)。

    4  刮板1个(由量筒尺寸确定)。

C.0.2  测量步骤:

    1  用台秤测空桶的重量W1(kg)。

    2  将量桶注满水后称得重量W2(kg)。

    3  计算量桶的容积V=W2-W1

    注:水的密度按1考虑,即1kg/dm3;1dm3=1L。

    4  从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泡沫消火栓接出水带和PQ4或PQ8型或中倍数泡沫枪,系统喷泡沫试验时打开泡沫消火栓,待泡沫枪的进口压力达到额定值,喷出泡沫10s后,用量桶接满立即用刮板刮平,擦干外壁,此时称得重量为W(kg)(有条件时宜从低、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处接取泡沫)。

    5  液下喷射泡沫,从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出口侧的泡沫取样口处,用量桶接满泡沫后,用刮板刮平,擦干外壁,称得重量为W(kg)。

    6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从最不利防护区的最不利点喷头处接取泡沫;固定式泡沫炮可从最不利点处的泡沫炮接取泡沫,操作方法按本条第4款执行。

C.0.3  计算公式:

式中:N——发泡倍数;

      W1——空桶的重量(kg);

      W——接满泡沫后量桶的重量(kg);

      V——量桶的容积(L或dm3);

      ρ——泡沫混合液的密度,按1kg/L或1kg/dm3

C.0.4  重复一次测量,取两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C.0.5  测量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5,对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2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20。

    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测量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