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21 建标库

7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7.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7.1.1  泡沫消防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消防泵站可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

    2  泡沫消防泵站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11条的规定;

    3  当泡沫消防泵站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为30m~50m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应朝向保护对象。

7.1.2  泡沫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引水启动。其一组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7.1.3  固定式系统动力源和泡沫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园区、大中型石化企业与煤化工企业、石油储备库,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电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主用泵,采用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备用泵;

    2  其他石化企业与煤化工企业、特级和一级石油库及油品站场,应采用电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主用泵,采用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备用泵;

    3  二级、三级石油库和油品站场,可采用电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主用泵,采用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备用泵,也可采用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主用泵和备用泵;

    4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系统,主用与备用泡沫消防水泵可全部采用由一级供电负荷电机拖动;也可采用由二级供电负荷电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主用泵,采用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备用泵;

    5  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全部采用一级供电负荷电机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情况外,主用泵与备用泵扬程和流量均应满足系统的供水要求;

    6  四级及以下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防护面积小于200m2的单个非重要防护区设置的泡沫系统,可采用由二级供电负荷电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供水,也可采用由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供水。

7.1.4  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应采用闭式循环热交换型发动机,且当热交换系统利用消防泵供水时,其设计压力应大于供水管网的最高工作压力;

    2  柴油机的压缩比不应低于15,且转速达到1000rpm时可输出扭矩应能达到最大扭矩值的50%以上;

    3  柴油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且当采用-10号丙类柴油时,其无任何辅助措施的启动极限温度不应高于-5℃;

    4  柴油机应安装人工机械复位的超速空气切断阀;

    5  柴油机应具备2组蓄电池并联启动功能、机械启动与手动盘车功能;

    6  当海拔高度超过90m时,柴油机额定功率应按海拔高度海上升300m减少3%进行修正;当最高工作环境温度超过25℃时,柴油机额定功率应按最高工作环境温度每升高5.6℃减少1%进行修正。

7.1.5  设有柴油机的封闭式消防泵房应设置新风通风口,且最高工作环境温度不得超过50℃;柴油机的排气管应引向安全方位,且应能防止进水;当柴油机数量在2台及以上时,每台柴油机的排气管应独立设置;柴油机排气管的口径、长度、弯头的角度及数量应满足其产品的技术要求。

7.1.6  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有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7.1.7  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本标准第4.1.11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泡沫站,且泡沫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爆炸危险区域内;

    2  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3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