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内浮顶储罐
4.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水溶性液体内浮顶储罐,其泡沫释放口处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4.4.5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第4.3.5条、第4.3.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