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沸点低于45℃、碳5及以下组分摩尔百分数占比不低于30%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不宜选用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1.0.5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